新出臺的航道法規(guī)定,除了三項工程,其他建設與航道有關的工程均需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就建設項目對航道通航條件的影響作出評價。有記者提出,這種評價對相關的工程建設是否具有一票否決權?段京連解釋說,實踐中,攔、跨、臨航道工程造成礙航、斷航的問題突出,因此,航道法規(guī)定了這樣一項制度,一定要進行通航條件論證,這是前置條件。但不能單純地理解為這是一票否決。
“在法律起草過程中,從來沒有這種思想在指導我們。”航道法規(guī)定,不符合通航的要求,就進行補充研究后重新來審核。所以不能說是一票否決。(責任編輯:陳柳)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席鋒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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