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6日在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上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 肖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表示贊同。個別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湖南省散居少數民族工作條例》第十一條涉及民族鄉(xiāng)或少數民族公民稅收優(yōu)惠等相關政策取消后,省政府正在研究后續(xù)扶持措施,建議將第十一條由刪去改為修改。據此,將第十一條修改為:“財稅體制改革后涉及民族鄉(xiāng)或者少數民族公民的后續(xù)扶持措施,由省人民政府研究確定。”11月2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十七次全體會議進行了統(tǒng)一審議。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修改的7件地方性法規(guī)的部分條文,有的與上位法明顯不一致,有的與現(xiàn)實情況明顯不相符,進行修改是必要的;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廢止的1件地方性法規(guī)已明顯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建議將決定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11月26日上午,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員會統(tǒng)一審議情況的匯報,決定將決定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
特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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