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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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在宗教領域,宗教團體可以注冊為社會團體法人,宗教院??梢宰詾槭聵I(yè)單位法人,但宗教活動場所因沒有法律依據無法取得法人資格。宗教活動場所就無法在經濟活動中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無法合法有效地對宗教財產管理使用,包括無法以宗教活動場所的名義辦理房產證、開立銀行賬戶、財產受到侵害時沒有訴訟主體資格等。實踐中存在的以教職人員個人名義代持宗教財產的做法,不但無法清晰劃分個人財產與宗教活動場所財產界限,而且?guī)碜诮袒顒訄鏊敭a公私難分甚至場所被承包、財產被私吞等問題。宗教界長期以來強烈呼吁在法律層面上立法解決宗教活動場所的法人資格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根據社會生活的實際需要,回應了宗教界的期盼,在總則編第92條規(guī)定“具備法人條件,為公益目的以捐助財產設立的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資格”。以為信教群眾精神生活服務為目的、一般以捐助財產為主要來源,“依法成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具備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捐助法人資格”。根據本條的規(guī)定,捐助法人的定義是為公益目的、以捐助財產設立的非營利法人。因此,捐助法人的特點有兩個:一是為公益目的設立;二是法人的財產全部來自捐助。宗教活動場所是符合這兩個要件的。
賦予宗教活動場所捐助法人的地位,意義很大:
有助于宗教活動場所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和承擔責任,加強宗教財產保護與合法利益維護。宗教活動場所可依法保護自身的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權益,解決各類涉及本場所的民商事糾紛,并享受減免稅等國家優(yōu)惠政策。
有助于宗教活動場所厘清宗教活動場所與宗教團體的關系,區(qū)分管理、利益和責任邊界。
有助于宗教活動場所提升場所管理水平,優(yōu)化政府監(jiān)管和社會監(jiān)督。宗教活動場所登記為捐助法人的必備條件之一,就是要有規(guī)范的章程、健全的管理組織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有助于宗教活動場所開展公益慈善活動。取得捐助法人資格后,就可以主體資格全面按照《慈善法》來辦事。
有助于宗教活動場所以“違背公益目的”的法定理由抵制“宗教搭臺、經濟唱戲”和“被承包”、“被旅游”等亂象,維護宗教和宗教教職人員在信教群眾和社會中的正面形象,保護合法正常的宗教活動。
宗教活動場所取得捐助法人資格,必須具備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和國家宗教事務局《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等法規(guī)、規(guī)章相關規(guī)定的條件,主要是場所的宗旨和宗教活動遵守憲法、法律和黨的宗教政策;當地信眾有經常進行集體宗教活動的需要;有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符合本宗教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有民主管理組織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必要的資金,資金來源要合法;占地和建筑符合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環(huán)保要求等。具備以上條件的,可以自行向縣以上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捐助法人登記,取得法人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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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
作者:陳樹林
編輯:黃飛飛